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问答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问答
时间:2016-07-20 15:33:24
关键字:养老

 

第一部分 在编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1、哪些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应该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
凡市直机关及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在编工作人员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都有哪些?
(1)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在编工作人员缴费工资项目:
①岗位工资;②薪级工资;③绩效工资;④教龄津贴;⑤护龄津贴;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⑦特殊岗位津贴奖金及各种津补贴等
(2)执行机关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工作人员缴费工资项目: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③工作津贴;生活补贴;⑤艰苦边远地区津贴⑥特殊岗位津贴奖金及各种津补贴等
3、在编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享受哪些待遇?
⑴基本离退休(职)费;⑵离退休(职)生活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⑷交通费;⑸护龄津贴;教龄津贴;⑺荣誉津贴;⑻护理费;⑼建国前参加工作人员生活补贴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⑾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⑿丧葬费。
4、在编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多少?
目前,我市执行双基数缴费,即参保单位按在编工作人员当月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0%缴纳;参保个人目前暂按本人缴费工资项目的5%缴纳。
5、在编工作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男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6、在编工作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参保单位应按照单位申报、机关社保局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及时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7、在编工作人员出国定居或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因出国(境)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
8、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离退休人员因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含利息)尚有余额的,一次性将余额部分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应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参保单位未按月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严格实行按月申报制度。每月5-15日为缴费时间,由用人单位按月集中统一缴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参保个人发生欠费补缴时,如何收取滞纳金?
按现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以201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为界,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的欠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的欠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12、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根据参保人员不同身份,视同缴费年限按以下情形进行认定:
⑴退伍士兵的军龄、知青下乡期间视同缴费年限。
⑵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⑶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1996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⑷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由企业1996年1月1日后调入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1997年1月1日后调入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职工,其1992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⑸由外地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从本人参加工作至原工作地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实施养老保险时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不包括从事特殊工种等增折的工龄。
13、在编工作人员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及跨省转移时,转移的基金如何计算?
转移的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转移金额两部分。参保人员无论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及跨省转入(或转出)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转移统筹基金口径按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不含利息)计算。
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口径按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含利息)计算,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含利息)计算。
1999年12月31日前个人缴费或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计算在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资金中。
14、遇到在编工作人员调动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出时,先由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时,携带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养老保险手册》等。需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入时,须提供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养老保险手册》,然后由参保单位按照在编工作人员新增参保手续流程办理。
15、在编工作人员由未参保的机关及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按现行机关社保政策,对调入的在编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补贴费用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市机关社保局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6、新增人员转(调)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到法定退休年龄重新缴费不足15年如何办理
根据转(调)入时不足年限长短,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接续手续,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缴纳补偿金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补偿金按转(调)入后确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10%计算。补偿金并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17、参保单位性质由已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变更为未参保的机关及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自单位性质变更日的下月起,除合同制工人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外,停收在编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停发退休人员统筹养老金。即:
参保工作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存储额不间断计息。退休前不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工作调动或养老保险政策调整,需再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部分 非在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1、什么是非在编聘用人员(亦称临时聘用人员)?
指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签定用工合同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且由市级人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可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统筹。
2、对已与非在编聘用人员签定用工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何总体要求?
    市直机关事业各用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非在编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要坚持行政管辖的原则,凡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在编聘用人员,只能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不能参加省或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如何核定非在编聘用人员缴费基数?
按现行机关社保政策,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4、非在编聘用人员的缴费比例?
按现行机关社保政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参保的非在编聘用人员缴费比例为6%。
5、非在编聘用人员新增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⑵由本人签字的工资领取表;⑶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⑷新增人员一寸免冠照片;⑸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缴费介绍信等。
6、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有何具体要求?
严格实行按月申报制度。每月5-15日为缴费时间,由用人单位按月集中统一缴费。缴费时,须提供《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表》、非在编聘用人员工资审批表等。
由个人缴费的,可在当年任一月份的缴费期内,随时申报缴费。申报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缴费工资介绍信。
7、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应如何办理?
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限,如遇跨年度、逾期缴费的非在编聘用人员,除按现缴费工资、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日加收滞纳金。以2011年7月1日为界,补缴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补缴之后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8、非在编聘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男为60周岁,女为55周岁。
9、非在编聘用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的非在编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0、非在编聘用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参照冀劳社[2003]42号文件。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补贴性养老金;退休人员补贴;⑷丧葬费
11、非在编聘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①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5%计发。非在编聘用人员无论何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在其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其基础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5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35%计发。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⑵补贴性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再提高1%。
⑶退休人员补贴500元。
12、非在编聘用人员退休审批程序如何办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市级人事档案托管机构须携带以下材料:⑴非在编聘用人员档案(含聘用登记表、聘用合同书等);⑵养老保险缴费手册;⑶《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退休申请表》(一式四份);⑷《非在编聘用人员退休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⑸个人申请(一式四份);⑹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按照个人申请、市级档案托管机构申报、机关社保局审核、人社行政部门核准的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3、非在编聘用人员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及跨省转移时,转移的基金如何计算?
转移的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转移金额两部分。参保人员无论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及跨省转入(或转出)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转移统筹基金口径按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不含利息)计算。
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口径按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含利息)计算,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含利息)计算。
1999年12月31日前个人缴费或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计算在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资金中。
14、遇到非在编聘用人员调动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出时,先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时,携带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养老保险手册》等。需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转入时,须提供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养老保险手册》,然后由用人单位按照非在编聘用人员新增参保手续流程办理。 
 
第三部分 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1、什么是流动人员?
    指原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而后办理辞职、辞退等有关手续的人员,且由市级人才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可自愿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统筹。              
2、如何核定流动人员缴费基数?
参照《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以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⑴岗位工资;⑵薪级工资;⑶绩效工资;⑷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3、流动人员的缴费比例?
按现行机关社保政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参保的流动人员缴费比例为5%。
4、流动人员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档案托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⑴本人人事档案;⑵由本人签字的人事档案托管协议;⑶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⑷新增人员一寸免冠照片;⑸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缴费介绍信等。
5、缴纳养老保险费时,有何具体要求?
严格实行按月申报制度,每月5-15日为缴费时间。
由个人缴费的,可在当年任一月份的缴费期内,随时申报缴费。申报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缴费工资介绍信。
由用人单位按月集中统一缴费的,缴费时,须提供《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表》、流动人员工资审批表等。
6、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应如何办理?
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限,如遇跨年度、逾期缴费的流动人员,除按现缴费工资、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日加收滞纳金。
7、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应如何收取?
以2011年7月1日为界,补缴之前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补缴之后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8、流动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
男为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9、流动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的流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间断连续缴费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计发标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金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流动人员退休后享受哪些待遇?
参照《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⑴基本退休费;⑵退休人员补贴;⑶劳模荣誉津贴;⑷教(护)龄津贴;⑸交通费;⑹养老保险津贴;⑺丧葬费等。
11、流动人员退休审批程序如何办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市级人事档案托管机构须携带以下材料: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⑵养老保险缴费手册;⑶《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退休申请表》(一式四份);⑷《流动人员退休审批报告表》(一式四份);⑸个人申请(一式四份);⑹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按照个人申请、市级档案托管机构申报、机关社保局审核、人社行政部门核准的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2、流动人员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及跨省转移时,转移的基金如何计算?
转移的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转移金额两部分。参保人员无论跨统筹区域、跨制度及跨省转出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转移统筹基金口径按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不含利息)计算。
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口径按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含利息)计算,2006年1月1日后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含利息)计算。
1999年12月31日前个人缴费或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计算在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资金中。
13、遇到流动人员调动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出时,先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同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时,携带转入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养老保险手册》等。需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打印】【关闭窗口】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86688690   E-mail:jgsb.sjz@he.lss.gov.cn